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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 发布时间:2024-04-11 12:23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黎罚决字〔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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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黎平县罗里乡风生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MA6EDDQF58

地址黎平县罗里乡八卦村二组归贡 ????????

投资人:胡毓庭??身份证号码:522631************ ?????

投资人地址:黎平县罗里乡八卦村二组?

联系电话:158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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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对你养猪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养猪场自2024年1月17日开始至1月18日从集粪池抽粪污排进你养猪场下方约600米远的河道,其中1月17日排放一个多小时,1月18日排放1个多小时,每小时排放大约5-6吨粪污,两天总共排出粪便大约10-12吨。你养猪场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为凭:

1.黎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1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8张,2024年1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2.养猪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大股东胡祥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养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我局202438对你养猪场下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黎环罚先告字〔20241号)你养猪场于2024年3月8日收到该告知书,有送达回证为证。该告知书明确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养猪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养猪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视为你养猪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养猪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九)其他类进行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养猪场处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养猪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养猪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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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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