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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1-08 16:34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现将《黎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目的

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满足社会需要,规范零售户经营行为,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优化零售点布局,促进烟草零售业良性发展,推动我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

我局根据《贵州省365bet体育_365bet体育在线@:全面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有关测定、评估、修订工作的通知》,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结合人口状况、地理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城建规划和现有零售点等因素制定本《规定》规定。本《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我局严格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上位法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均采用上位法的规定。

三、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烟草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县现行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中采用的总量控制标准及经营面积标准的准入门槛,与当前国家“放管服”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趋势不相适应。为此,重新修订制定《黎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取消不合理的准入条件,优化总体合理布局。

四、制定《规定》的可行性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黎平县烟草专卖局严格依法履责,深入分析零售市场状况,充分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要求修订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新《规定》中将原有“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进行再优化,实施量化动态布局,总体达到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五、制定《规定》的过程

制定《规定》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一)研究修订阶段。2023年6月,我局开始启动新的《规定》修订工作,由我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起草。经过两个多月的调研和多次内部座谈讨论,几经修改,最终于2023年10月底形成《规定(草案)》。

(二)征求意见阶段。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4日,通过黎平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意见,并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黎平县人民政府网就举行听证会发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听证会相关事项。于2023年11月9日上午14:00在黎平县烟草专卖局组织召开了《规定(草案)》听证会。听证会后,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性审查,送行业上级法规部门法制合法审查,送县委政法委进行风险评估备案,通过局长(经理)办公会审议,报送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及时修改完善,形成《规定(送审稿)》。经县政府专题会、常务会对黎平县烟草专卖局起草的《规定》进行研究讨论,并通过会议审议,形成发布的最终稿。

六、制定《规定》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第1―6条)。明确了《规定》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共三条(第7-9条)

第三章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共五条(第10―14条),包括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禁入区域、特殊区域、一般区域、特殊群体、禁设情形等。

第四章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共二条(15-16条)公示调整时间、公示方式、公示要求等。

第五章附则,共五条(第17―28条)。主要内容为《规定》的相关名词解释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本《规定》明确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1.《规定》明确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采用区域单元模式,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及消费水平、商圈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布局各区域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不得超过规划数。

已超过规划数的区域内,不再增设零售点,区域现有的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可正常延续。

2.《规定》明确了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最近的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标准。

3《规定》明确了特殊区域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应符合所属三级单元格数量上限要求。

4.《规定》明确了单元规划数量标准和间距标准限制的例外情况,持证人主动歇业,在原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包括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原许可证正常经营卷烟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死亡后6个月内),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规定》明确了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和区域,包括违法建筑、待拆迁建筑、无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场所、幼儿园及中小学周边50米范围内等情形。

6.《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特殊群体在区域单元间距标准方面的放宽条件。

7.《规定》间距测量按照《黎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测量。